正文:
1、地补偿分配案件特征
1、涉及职员多。
2、补偿分配乱。
3、被告出庭少。
4、纠纷缘由单一。
2、赔偿分配主体争议问题
实践中,土地补偿分配主体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纠纷双方对此争议相当大,主要表目前:
1、强调户口的看法。持这种看法的大多是原告一方,多数是出嫁女户籍还在原籍,其觉得其本人的户口尚在村民小组,没迁移,其合法权益应当遭到法律保护。
2、强调村民的看法。持这一看法的大多是被告一方,村民小组一方觉得,虽然出嫁女户籍在原籍,但其已经不拥有村民条件,不可以以户口为由申请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另一种状况是入赘男子,其户口虽然迁入本村,但其属新入户本组,未能与其他村民一样承担以前有关的成本,不可以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
3、案件处置的方法
1、出嫁女及其子女需要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置。
对于这样的情况的,被告一方反映的特别强烈。审判中,被告一方常常以村民小组自治为由,强调村民小组有权决定本小组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这一法律规定相违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结婚、离结婚以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应当遭到保障。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源自集体所有些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的权利,对于被告的倡导,实践中,一般均不给予支持,基本上均败诉。
2、入赘男子需要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置。
作为被告一方,常常以村民小组通过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过,而且村规民约已经生效为由,拒绝分配给入赘男子土地分配补偿款。但该约定是需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首要条件的,不然,这种约定是对村民自治的滥用。实践中,关于入赘男子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问题,多数法院觉得,村规民约或者村民小组的分配策略,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条约无效,入赘男子也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3、新生子女需要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置。
被告一方觉得,新生子女在征用土地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刚出生就需要分配补偿费,看上去不公平。实践中,大家觉得,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新儿从出生时就是该村的一分子,就应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是农民赖以存活的要紧生产资料,农民的土地是有限的,一旦土地被征用后,其将可能永远失去依赖该土地存活,土地补偿具备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应当支持新生子女需要相应的补偿份额。
4、对于全家移居到城镇面户口还在农村的职员需要分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处置
针对这样的情况,实践中常常遇见,假如要按户口来讲,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补偿策略确定时,已经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相矛盾,对于已经全家迁移到城镇的,应当不同对待,假如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假如其未尽到相当的义务的,不应分给相应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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